“大智慧案”投资者索赔一波三折:揭露日认定成关键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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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霞

以往国内大部分判例都是以立案调查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有投资者主张201551日为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本次法院的判决思路有所变化,但以哪**为揭露日还需要高院的二审才能最终确定。

 

备受市场关注的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新进展。

 

20173月该案在上海一中院陆续开庭审理,目前一中院已经对个别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今日财富》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的案例均因为投资者在法院目前认定的揭露日之前卖出了全部股票而被判败诉,如何认定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已经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对不同投资者来说揭露日的确定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大智慧因证券虚假陈述被顶格处罚

    

20142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并于2014228日对外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262,281.52元,利润总额42,921,174.52元。

 

201551日,大智慧对外发布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经证监会调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而实际上,大智慧2012年度及2013年前11个月利润总额均为负,正是依靠201312月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才使的公司全年实现“盈利”。

 

证监会由此认定,大智慧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证监会责令大智慧改正并处60万元的罚款,并对1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和数额不等的罚款。

 

民事赔偿诉讼接踵而来

 

行政处罚之后,大智慧迎来了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根据《证券法》及**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因此陆续有大智慧投资者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大智慧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大智慧公告,截止2017527日,大智慧共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52例,法院已经受理的涉诉讼请求金额为22,322.79万元。值得关注的是,在部分案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同时被列为被告。

上海市一中院从201739日开始陆续对涉及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案进行审理,截止发稿日,一中院已经对6位投资者对大智慧的赔偿诉讼做出了一审判决。

 

《今日财富》记者还注意到,2017522日至26日,大智慧又陆续收到上海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这说明针对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仍在不断的立案当中。

 

揭露日认定成关键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上海一中院(2016)沪民 01 679 号、680号、208号、 578 号、 1147 号《民事判决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对大智慧和立信提起民事诉讼的6名原告均被驳回了诉讼请求,而且都指向同一原因——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认。

 

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只有在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与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的才符合索赔条件。如果在揭露日之前卖出了全部股票则不符合索赔条件。这一规定就是为了确认股价下跌与证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根据目前一中院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记者发现一中院认为大智慧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 2014 2 28 日,也就是发布 2013 年年度报告的日期,而揭露日则被确认为大智慧对外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发布日,也就是2015117日。这意味着只有在2014228日与201511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11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大智慧股票的投资者才符合索赔条件。

 

被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主张的揭露日为201551日,也就是证监会对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立案调查日。最终都因为在一中院认定的揭露日2015117日之前卖出了所有大智慧的股票,被认定不符合索赔条件。由此可以看出,揭露日确认的差别对不同投资者来说天壤之别。

 

为何会存在这种争议呢?本案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解释说,以往国内大部分判例都是以立案调查日为虚假揭露日的,因此有投资者主张201551日为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本次法院的判决思路有所变化,但最终以哪**为揭露日还需要高院的二审才能最终确定。但毫无疑问的是,无论确认哪**为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最终受损失**的还是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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